September 1, 2006

杯子倒放...本末倒置??? 關杯子什麼事???

完全不關杯子的事...哈哈哈!!! 只是今天突然想到一件事...

試想... 路人甲去檢舉路人乙, 說他把口香糖吐到河裡去, 甲要求檢舉獎金.....

如果你(妳)是法官, 是不是要先要求甲提出證據? 嗯...很合理!!!

結果, 甲說了一句:證據??? 邱毅不是說爆料不用證據???

結果, 法官還更絕:對哦...那這樣吧, 乙, 你去找某公司把整條河打撈一次,
如果報告指出裡面沒有口香糖, 那我就判你無罪...
還補了一句: 跟某公司說我介紹的, 他會算你便宜一點...=3=

走筆至此(哪來的筆???), 各位應該知道我想講啥了吧??? 沒錯...

今天要開講的是嘴炮滿天飛的現象....


國外:
CBS的新聞主播 丹‧拉塞 報導了"布希的服役記錄是偽造的",
結果是他的消息來源有誤...那個服役記錄是真的...
這件事造成觀眾流失, 他自己也以退下主播台表示負責...


國內:
不知哪一台的主播ps1 邱‧液 (糟蹋了我的姓啊...), 可靠消息指出很多內幕...
裡面總共有一件是真的, 引來大批觀眾注意...
瞬間成為爆料"達人"(侮辱了達人這兩個字...), 他希望有人下台表示負責...
或者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否則不排除繼續爆料...

看清楚了嗎??? 他的用意是你不承認表示默認, 出來澄清最好, 我再爆一點東西,
又可以佔著整個頭版三天...(這樣就不會有人注意他的假髮...)


原告必須舉證, 而被告必須抗辯, 這是常理...
現在怎麼會是原告一提起告訴, 被告就等於有罪,
必須帶著罪名去證實自己沒犯罪...

ps1. 也不知道為什麼立委ps2跑去當監委加主播???
ps2.應該寫"利委", "利"用職權得到"利"益的立法委員, 或無"利"不立法的立委
關於"利委"二字的注釋在網上十分之多, 各位請自行查閱...
ps3.這篇是一"寫"不可收拾的無心之作, 雄雄想到的原稿附在comment裡~~~

7 comments:

  1. 剛剛想到個絕妙的比喻可以解釋台灣的嘴炮名人怎麼這多...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是有罪的, 但是在台灣是相反的, 現在是被告"必須"證明自己是無罪的, 就像甲去檢舉乙...

    甲說:我看到乙把口香糖吐到河裡, 我要檢舉拿獎金...

    這時候, 甲應該要拿出證據對吧???

    結果法官竟然判決:乙, 你必須自費把整條河打撈一遍, 如果你證明裡面沒有口香糖, 我可以判你無罪...

    ==!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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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整個價值觀和邏輯倒錯的社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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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真的很可笑!

    >>可靠消息指出很多內幕...
    裡面總共有一件是真的, 引來大批觀眾注意...
    瞬間成為爆料"達人"

    我上次在電視上看到邱毅
    忍不住罵他 [亂爆料]
    我爸就是這麼說的
    [但是他有爆到一個對的就好啦]...

    完全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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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感謝 hikawac 大大為地球上的小紅點做出努力...
    不是針對 hika 爹啊, 我對"爆十中一"教的教徒們還真是非常之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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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邱˙液@.@,說是唾液也不為過,就是真有這種人靠著一張嘴打那種被人用唾液吐的淹到脖子的知名度,亂,就是有這樣的人才亂,本末倒置不只是個人現象也是台灣亂象,掯...就真它ㄇㄉ不奇毛子揚,把這些錢納稅給他們存作口水基金,不如一輩子不納稅,到死再被追討我也甘願.......再給邱˙液一個"凸(禿)"的擁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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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哇哈哈
    樓上的留言太正了!


    無所謂針不針對啦
    我跟我爸在政治上的立場一向對立
    要不是我媽在中間
    我們應該早就打起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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